转让无所有权的品牌专卖店 被判返还定金一万元
导读:
2008年10月,原告王女士发现位于洛阳的爱登堡品牌男装专卖店欲对外转让,遂与当时的经营者李某联系,对方提出转让费10万元,后经协商答应85000元转让,并要求先交10000元转让定金,王女士就交了定金,并收到定金收条,承诺2008年11月1日签转让合同,但李某一直推托。后经了解该店已被爱登堡品牌男装河南总代理购买,且必须经营该品牌男装,李某根本无此店转让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转让定金10000元,并追究被告欺诈违法行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告王女士与被告李某就转让事宜协商后,已向李某交纳定金,但因种种原因,双方并未签订转让协议,导致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女士定金10000元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理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