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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特色请专人做瓦罐煨汤 酒店霸占盈利不分提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9:11:36 人浏览

导读:

酒店为创特色向他人订购瓦罐煨汤却拒付款。1月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惠、刘平、郭文声给付原告徐荣荣欠款9403元。2007年7月谢惠、刘平、郭文声合伙在县城开办“家乡菜酒店”,为招揽顾客创特色,谢惠与徐荣荣签订协议,约定由

  酒店为创特色向他人订购瓦罐煨汤却拒付款。1月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谢惠、刘平、郭文声给付原告徐荣荣欠款9403元。

  2007年7月谢惠、刘平、郭文声合伙在县城开办“家乡菜酒店”,为招揽顾客创特色,谢惠与徐荣荣签订协议,约定由谢惠提供经营场所,徐荣荣在家乡菜酒店内经营民间瓦罐煨汤业务,利润分配按顾客在该酒店点用该汤所挣利润徐荣荣得60%,酒店得40%,煨汤营业额的收取由顾客在结帐时酒店一并代收,然后每隔15天酒店结算一次,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徐荣荣。2007年9月18日至2007年12月4日止,徐荣荣在该酒店的瓦罐煨汤应得利润款10803元,除已付1400元外,酒店尚欠9403元未付。2008年1月3日因该酒店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而停业,三合伙人对应付瓦罐煨汤款相互推诿,徐荣荣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荣荣与被告谢惠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三被告属合伙关系,谢惠受托负责“家乡菜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其签订的协议对其他合伙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徐荣荣按约供应煨汤,三被告应按时付款,三被告尚欠9403元未付属违约。原告诉请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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