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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被拘小伙起诉维权 行为正当举报人不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7:05:32 人浏览

导读:

小姜系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居民。今年8月的一天,小姜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后小姜才得知是其同村村民张女士举报其盗窃。后经派出所查证,小姜非盗窃行为人。小姜回到家中,觉得自己很委屈,故将张女士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小姜系北京顺义区北务镇居民。今年8月的一天,小姜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后小姜才得知是其同村村民张女士举报其盗窃。后经派出所查证,小姜非盗窃行为人。小姜回到家中,觉得自己很委屈,故将张女士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姜的诉讼请求。

  小姜与张女士是同村村民,双方互无往来,也素无矛盾。2008年8月1日14时许,张女士家院门上锁,张女士在家里看电视。这时张女士发现院内进来一个人,并与其隔窗相对。后此人发现家中有人,随即逃走。张女士家未丢失财产。后张女士找到村干部告知家里进贼了,经辨认,张女士指认此人是小姜,随即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到小姜家里传唤其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因小姜不予配合,故当地派出所强制传唤小姜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确认小姜不是犯罪嫌疑人。

  小姜诉称:我被拘留后,张女士在村里四处散布我盗窃了她家的东西,使我的名誉极度降低,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给我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此,我要求张女士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张女士辩称:2008年8月17日14时许,我家院门上锁,我在家里看电视。这时我发现院内进来一个人,并与我隔窗相对。后此人逃走。经村干部协助,我辨认此人为小姜,随即报警。我只是看见家里进贼正当报警。我也没有在村里四处散布此事。所以我不同意小姜的请求。

  当地派出所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其体貌特征与小姜相似。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是指行为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致使他人名誉降低的行为;小姜与张女士素无矛盾;张女士在他人非法侵入其住宅后即告知村干部并报警,该行为是张女士在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张女士看见行为人进入其宅院,并与其隔窗相对;而根据派出所陈述,犯罪嫌疑人之体貌特征亦与小姜相似;故张女士指认小姜之行为不具有主观恶意性。而小姜被民警强制传唤是因小姜不予配合传唤所致,该行为系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与张女士指认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小姜称张女士实施散布行为致其名誉受损,因小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称张女士实施散布行为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故对小姜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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