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蜜月游溺水身亡 旅社诉求员工返垫付赔偿
导读:
律师吴女士通过海洋国际旅行社到马尔代夫蜜月旅游,潜水时不幸溺水身亡,法院以旅行社未尽告知安全的义务为由判令赔偿吴女士家属14万余元。随后,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海洋国旅)将公司员工詹女士(反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詹女士返还公司垫付的赔偿金14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6年3月6日,旅客于先生、吴女士经詹女士负责的海洋国旅知春路门市部办理了马尔代夫六日自由行。2006年3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吴女士因溺水导致吸入性肺炎死亡。2006年12月25日,吴女士继承人将海洋国旅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国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法院一审判决海洋国旅支付吴女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宣判后吴女士家属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9月9日,海洋国旅以其与詹女士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为由,要求詹女士返还其垫付的赔偿金。詹女士则以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为由,不同意海洋国旅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要求海洋国旅退还其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及管理费,并赔偿其房租损失,同时要求其返还其在前案中垫付的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洋国旅与詹女士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知春路门市部作为海洋国旅下属的对外经营部门,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尽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提醒注意安全之义务,以维护海洋国旅的外部形象。吴女士的死亡虽与知春里门市部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于在吴女士继承人诉海洋国旅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认定海洋国旅的服务存在缺陷,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詹女士作为知春路门市部的直接负责人,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海洋国旅作为知春里门市部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其下属部门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之责,故其亦应在未尽到管理之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詹女士给付海洋国旅经济赔偿款5.5万余元;海洋国旅给付詹女士律师代理费1.4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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