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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渠污水致人死亡 水务局被索赔31万余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4:43:49 人浏览

导读:

王某驾驶三轮农用车行至大兴区某庄村西,驶入路东侧灌渠内,因灌渠内污水淤积,导致王某溺死。王某的妻子杨某悲痛之余将北京市某水务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未能及时疏通河道阻塞,是造成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该水务局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3624元。近日,北京市

  王某驾驶三轮农用车行至大兴区某庄村西,驶入路东侧灌渠内,因灌渠内污水淤积,导致王某溺死。王某的妻子杨某悲痛之余将北京市某水务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未能及时疏通河道阻塞,是造成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该水务局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3624元。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杨某诉称,2008年7月9日,受害人王某驾驶三轮农用车行至大兴区某庄村西,驶入路东侧灌渠内,车辆仰翻,灌渠内污水淤积,造成王某溺水身亡。

  原告杨某认为,受害人王某出事的沟渠属于灌渠,不负责排泄污水,只是在农作物灌溉期间用以灌溉使用,平时沟渠内不应有水,但是事发时该沟渠内有大量污水。作为主管水务工作的北京市某水务局,有义务保证河道畅通和制止非法排放污水行为。由于该水务局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致使王某溺死。该水务局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3624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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