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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测试撞伤同学 学校、家长共赔1万6千余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01:34:22 人浏览

导读:

10月2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程昱(化名)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6483.03元,由被告姜天(化名)的法定代理人姜某、施某承担11538.12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射阳县实验初中承担4944.91元的

  10月2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程昱(化名)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6483.03元,由被告姜天(化名)的法定代理人姜某、施某承担11538.12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射阳县实验初中承担4944.91元的赔偿责任。

  在2007年4月12日上午射阳县实验初中组织的50米跑体育测试课程中,初三年级学生程昱和同班的姜天被分在同一组参加测试。8时许,姜天先完成测试后即转向跑道东侧查看自己的测试成绩,与刚完成测试的程昱发生相撞,两人均倒地,程昱因此被致伤。后学校通知了双方家长。程昱被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先后两次在该院住院治疗。其中第一次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9062.17元,该费用由姜天之父垫支2057.80元,余由学校垫支;第二次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287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姜天虽系未成年人,其在横越过程中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显然其行为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射阳县实验初中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在本案中,该校在组织的50米跑体育测试课期间对被告姜天等随意横越的行为未予制止,以致原告受到伤害,应当认为该校未能充分行使其所负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但比较而言,被告姜天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其过错是主要的,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实验初中在实施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原告受伤就其原因力而论则是次要的,因此,被告实验初中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原告的损失中应由被告姜天担责的部分依法由其监护人也即法定代理人姜某、施某予以赔偿。被告姜天的法定代理人承担70%,被告实验初中承担30%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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