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迎亲死于车祸 开婚车亲属遭14万索赔
导读:
法官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再叙亲情
儿子结婚的当天,父亲却因为车祸死在迎娶儿媳的路上,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法官通过耐心调解,最终使原本矛盾尖锐、对立激烈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再叙亲情。
2004年12月19日7时40分,被告刘明驾驶轿车与他人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乘车人刘刚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刘明负事故50%责任。死者刘刚的妻子张凤、儿子刘军、刘亮将刘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137400元。
法官承办该案后,经认真调查了解到:被告刘明系死者刘刚的侄子,事发前原被告双方经常往来,关系非常好。事发当天是刘刚的儿子刘军结婚的日子,刘明开车载刘刚去迎娶儿媳的路上。为了使婚礼如期举行,刘明并未及时告知事故的真实情况,刘军及其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婚礼,但婚礼结束,刘刚的家人知道噩耗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口角,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对刘刚的死承担责任,而被告则认为自己出于亲情帮忙不可能预见如此后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拒绝赔偿。双方矛盾,对立尖锐。
审理中,法官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是意外事件,对双方都是巨大的不幸,如果简单以判决结案很可能导致亲情关系彻底破裂,那样的结局对于生者和死者都将是更大的不幸。于是,法官向双方认真解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使双方明白各自享有的法律权益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法官抓住双方是亲属这一情感切入点,以情感化,力促双方摒弃前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刘明赔偿原告张凤、刘军、刘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物品损失费、尸体检验费共计七万元。
中国法院网·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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