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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敏代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待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1 15:01:46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民事裁判不公和民事裁判执行难、执行乱现象,是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此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重庆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余敏代表说。这次她带来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现行《民事诉讼法

  “近年来,民事裁判不公和民事裁判执行难、执行乱现象,是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此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重庆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余敏代表说。这次她带来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审判活动只作了概括性规定,监督方式单一,没有规定具体、合理的民事裁判抗诉程序。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缺陷,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余敏代表认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法律设计中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没有规定同级抗诉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抗诉权,将大量民事抗诉案件集中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导致案件积压。而熟悉案件情况,办案人员较多、力量较强的基层检察院却无抗诉权,不符合将矛盾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二是缺少抗诉案件审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没有规定由哪一级法院再审,因此引发了一些问题。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同级法院一般都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而且发回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用裁定指令再审,有的以院名义发函再审,有的以合议庭的名义要求下级法院再审,又如有的再审判决、裁定是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的公正性会受到质疑。”

  三是缺少抗诉案件审限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对上诉案件的再审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许多法院以法律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期限无规定为由,致使相当数量的抗诉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

  四是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方式单一。“《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监督方式,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全面,影响了监督实效。”

  五是民事执行程序立法不完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既没有规定内部制约机制,也没有规定外部法律监督机制,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不易得到纠正。”余敏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检察日报·徐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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