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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马咬死人案续:诉讼超时原告被判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1 14:1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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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10时,西城法院第3法庭内,在一片照相机的闪光灯中,河马咬人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原告刘淑兰的母亲败诉。考虑到刘家目前生活困难,法院对9157元诉讼费予以免除。受伤原因对于争议较大的刘淑兰受伤原因,法院认定为“刘淑兰在河马馆内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因

今天10时,西城法院第3法庭内,在一片照相机的闪光灯中,河马咬人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原告刘淑兰的母亲败诉。考虑到刘家目前生活困难,法院对9157元诉讼费予以免除。

受伤原因

对于争议较大的刘淑兰受伤原因,法院认定为“刘淑兰在河马馆内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因当时正值河马下崽,刘被护崽的母河马咬伤昏迷”。

善后处理

刘淑兰不幸被河马咬伤致死后,北京动物园认定其因工死亡,承担了刘淑兰的医药费、丧葬费,并给予家属误工费、补偿费等,其补偿数额基本符合当时的工伤死亡补偿标准。动物园在刘淑兰家属的要求下为刘淑芬调动了工作,并给家属安置了住房。

刘淑兰家属在给园林局技校党委的信中对补偿未表示异议,仅要求给刘淑芬调换工作。故应认定其已经认可了动物园对家属的补偿,此事故已经处理完毕。

时效问题

依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刘母应在合理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在事隔31年之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

证人证言

对于本案重要证人田庆株的证言,法院认为该证言系证人对31年前事情的回忆,法院无法认定田庆株证言中所述的内容。

承诺问题

北京动物园于1999年至2002年应刘母的要求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并非刘母所述是基于此前动物园口头承诺的继续补偿,刘母依此认为北京动物园在持续进行补偿不符合事实。

当得知宣判结果后,刘淑芬说:“我不可能借这个机会发财,我就是希望母亲今后的生活有个保障。”她的代理律师说:“这种案件应该区别对待,我们一直希望调解解决。”判决后,刘淑芬显得非常失望,她当庭表示不服,决定上诉。

新闻背景

1973年6月4日下午4时许,17岁的动物园女实习生刘淑兰在河马馆清扫兽舍时,河马突然上岸,将其咬成重伤。

刘淑兰被送到医院,10天后不治而亡。园林局确定刘淑兰为因工死亡,并给其家属200元丧葬费、500元营养费作为慰问。

31年后,现今生活窘迫的张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动物园兑现承诺,赔偿损失。

河马咬人案经过

立案

时隔31年之后,刘淑兰的母亲、86岁的张老太于今年5月底向西城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之诉,要求动物园给付各种赔偿44万余元。5月28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了此起民事索赔案。

开庭

今年6月16日此案开庭,三大焦点备受关注。

焦点一 刘淑兰是不是违规操作?北京动物园园长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刘淑兰当时是违反动物园操作规程在河马馆逮鸟出的事,出事不是在上班时间。而刘淑兰姐姐的说法是:“妹妹受伤后说‘我没逮鸟,轰鸟来着。下午4点多出的事。’”

焦点二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这类案件的法定诉讼时效为20年,而刘家是在31年之后提出的诉讼。

焦点三 赔偿标准以及当年动物园是否做过“有政策就解决”的承诺。

宣判

法院判决原告刘淑兰的母亲败诉。考虑到刘家目前生活困难,法院对9157元诉讼费予以免除。

法制晚报·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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