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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者的尴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0 19:3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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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刊记者/李云虹图/张晓晨在对北京胡同、四合院的民间保护者的采访调查过程中,不止一个人向记者诉苦:“当我们发现了问题,我们该怎么办?民间保护者的力量非常微弱。”这其中的缘由何在,又该如何来解决?为此,我们约请嘉宾进行了讨论。受访嘉宾:邵明:中国人

  本刊记者/李云虹 图/张晓晨

  在对北京胡同、四合院的民间保护者的采访调查过程中,不止一个人向记者诉苦:“当我们发现了问题,我们该怎么办?民间保护者的力量非常微弱。”这其中的缘由何在,又该如何来解决?为此,我们约请嘉宾进行了讨论。

  受访嘉宾:

  邵明: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专家

  张巍:老北京网的掌柜,胡同的民间保护者

  叶金中:胡同、四合院的研究者

  胡同现状

  记者:北京在进行城市化改造的同时,大量胡同、四合院消失了。而这些都是代表着北京的“名片”,目前北京现存的胡同和四合院又有多少呢?

  叶金中:这些年,伴着“危房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众多胡同、四合院消失得无踪无影,其中,引起一些纠纷,而真正站出来保护古建的并不多。当“拆”字画到“齐白石故居”的墙上时,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而更多有价值的老房子在住房紧张住户的欣喜中悄悄消失了。

  尚小云故居拆了;余叔岩故居拆了;北京老城惟一的过街楼实物观音院过街楼拆了;休宁会馆拆了;伏魔寺拆了;李鸿藻故居拆了;戊戌变法的重要见证物粤东新馆于1998年戊戌变法一百周年时,在专家学者的保护声中被急速地拆除了,成了对戊戌变法的特殊“纪念”。此外引起轰动的赵景心老先生的四合院,是世界级文化名人赵紫宸和国家级文化名人赵萝蕤的故居,有着巨大的人文价值,也没有了。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痛心的。

  张巍:1949年,当时有个民谣,“有名的胡同3600,无名的胡同如牛毛”。当时北京城市人口130万。到了2000年,北京有胡同1200条,年年底,我们做了一个统计,数字是700条左右,院落21000个左右。现在,有门牌号的院落只有16000个,胡同也就500多条。院落是按照一个胡同三个院落来平均估算出来的。从这些数字能够看出形势的严峻!

  诉讼地位

  记者:民间的保护者也都谈到一个问题,他们发现了问题但又面临着无处可诉的境地,有些人不知道该找谁,有些人在诉讼过程中,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矛盾应该怎么解决呢?

  张巍:在拍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大量不该拆掉的(古建被拆掉了。而且,咱们政府在做规划的时候,缺乏全面考虑,如果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有些东西都是不该拆掉的。我们后来分析,《文物保护法》对于普通的百姓而言,不具备主体资格,我惟一能做的就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但是,反映后,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那么这也就出现了一个法律的真空。被拆迁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往往法院又都不受理这样的案子,因此,也就造成了大量的文物保护院落被拆掉。

  邵明: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文物的范围。其中一条就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这属于文物。看某条胡同、某个四合院是不是文物必须要依据法律来判断。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北京有不少胡同、四合院的保护级别不构成文物,但是对于这些该不该保护,如何来保护?

  一般情况下,如果某个四合院将要被拆,法律赋予房屋所有权人诉讼地位,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认为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属于文物,应该予以保护,不能被拆掉,那么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异议。但是大部分的城市规划都是合法的,倘若房屋所有权人认为规划不合理,那么可以通过两种途经来解决:一个是行政复议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另外一个则是行政诉讼方式。

  但是作为民间的保护者,他们本身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他们并不具备诉讼的资格。如果他们发现问题,那么可以向上一级的行政单位提出意见。另外,还可以向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反映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来反映。

  近年来,相继颁布的《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构建起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分明的保护规划格局。新编定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纲要》的修编方案更是首次明确规定要整体保护古都风貌。

  如何保护

  记者:对于具有北京特色的胡同和四合院该如何保护?

  叶金中:我们应该把旧城的发展及保护与二环、三环外区别对待。二环、三环以外应更多地向现代化发展,也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我们宁可在三环以外建得高一点,都要保老城区的低一点。我们保护旧城内的四合院,并不要新建更多的四合院,旧城外应该放开手脚,让建筑师设计出更多有特色的现代化建筑。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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