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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通报典型违法电视直销广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0 13:5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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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商总局通报17例典型违法电视直销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2日发布工商广公字[2009]7号违法广告公告,通报17个典型的电视直销广告涉嫌违法,主要集中在减肥、祛疤、以及宣称治疗疾病的普通用品和保健食品等方面。公告称,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对各

工商总局通报17例典型违法电视直销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2日发布工商广公字[2009]7号违法广告公告,通报17个典型的电视直销广告涉嫌违法,主要集中在减肥、祛疤、以及宣称治疗疾病的普通用品和保健食品等方面。

公告称,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卫视频道播放的电视直销广告进行了集中监测。据监测显示,28家省(区、市)电视台卫视频道的58个产品的电视直销广告涉嫌违法。

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水果瘦电视直销广告等减肥类产品电视直销广告,含有大量不真实、不科学的内容,夸大产品功效,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误导性。

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巴玛雅祛疤电视直销广告等祛疤类产品电视直销广告夸大功效,使用绝对化以及与医疗、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以前后对比等方式保证效果,严重歪曲产品作用,误导消费者。

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红颜胶囊电视直销广告等部分保健食品电视直销广告超范围宣传功能,鼓吹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暗示疗效。

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一些普通用品,如所谓的魔链、魔环等电视直销广告产品冒充医疗器械,宣传治疗疾病等功能,使用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名人、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神奇”疗效,有极大的欺骗性。

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严重违法电视直销广告公开点评发布会上,中国广告协会杨洪丰对17则电视直销广告进行了公开谴责。提醒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谨慎购买那些连公司名称、联系方式都不敢标明的购物企业所直销的产品。同时,中广协还呼吁媒体,切实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的播出审查,坚决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遏制违法违规的电视直销广告。

对于监测到的所有电视直销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严厉查处,以切实净化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广告协会网站公布的违法电视直销广告有:水果瘦、睡睡瘦、联邦戴戴瘦、红颜胶囊、巴玛雅祛疤、疤毋痕、花开富贵金手链、筑本T8魔链、美国腰椎王、金钛能量降压表、比力斯魔环、量子丽全能魔轮、金镇抗疲劳手链、年轻钛降压表、奥斯力神奇魔环、贵度全能魔链。

(编辑: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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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欺诈认定: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侵权种类有很多,每种侵权构成要件都不同,以专利侵权为例: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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