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遭遣散 32名保洁工打赢官司得赔偿
导读:
2005年8月15日,被告李某、张某等32人分别与广元某公司签订保洁工劳动合同书,在该公司承包经营的国道108线从事路面保洁工作,期限自2005年8月15日起至2006年8月14日止,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张某等32人开始按合同约定进行路面保洁工作,该公司向组长李某、张某分别支付工资400元,向其余三十人分别支付工资28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再次分别签订保洁工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8月14日止,李某、张某等三十二人继续从事路面保洁工作,该公司每月分别向李某、张某支付工资400元,向其余三十人分别支付工资300元。续签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李某、张某等三十二人仍在原岗位从事路面保洁工作,广元某公司仍按原标准向三十二名保洁员支付工资。2008年9月起,广元某公司不再承包经营国道108线公路绿化管养和保洁工程,32名保洁工突然失去了工作。2009年7月20日,李某、张某等32人向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2月30日,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分别作出广劳仲裁字[2009]第49号仲裁裁决书,限期广元某公司向李某、张某等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低于广元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广劳仲裁字[2009]第49-1号仲裁裁决书,限期广元某公司为李某、张某等补办2005年8月至2008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广元某公司不服,遂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劳仲裁字[2009]第49-1号仲裁裁决书,对广劳仲裁字[2009]第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事项向利州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向广元某公司阐明利害关系,将涉及的法律知识一一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清楚,希望广元某公司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处理好这起纠纷。“大家放心,法院一定会公正、公平的处理好这起纠纷的!”吴法官铿锵有力的话语给32名被告吃下了定心丸。就这样,经过承办法官一次又一次耐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广元某公司自愿向32名保洁员给付补偿各10000元。广元某公司自愿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广劳仲裁字[2009]第49-1号仲裁裁决书的撤销申请。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领到钱的保洁员终于露出久违的笑容。
来源: 中国法院网广元利州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