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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废井殒命 废井管理者赔偿4万余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1:49:42 人浏览

导读:

因废弃机井致10岁孩子死亡,家长将废井的管理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4月1日,新疆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新疆农六师某团水电站(废井管理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9208.78元。2008年10月的一天,小亮跟随哥哥阿磊、阿明开着小四轮拖拉机拉

  因废弃机井致10岁孩子死亡,家长将废井的管理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4月1日,新疆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新疆农六师某团水电站(废井管理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9208.78元。

  2008年10月的一天,小亮跟随哥哥阿磊、阿明开着小四轮拖拉机拉砂石料。当拖拉机行驶至一河坝大桥附近时,小磊发现铁锹忘拿,遂返回工地去取。在停车等候期间,小亮从车上跳下来玩,结果不慎掉入路边一废弃多年的机井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亮的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对废弃机井有管理权的新疆兵团农六师某团水电站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奇台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废弃机井具有危险性,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填埋、封闭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其危险性,避免损害的发生。被告某团水电站作为管理者,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排除危险,因其未采取任何排除危险的防范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构成不作为的侵权,对小亮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小亮对道旁废井未加注意,具有过失,依法可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某团水电站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920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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