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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工业废渣 村民井水被污获赔20余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9 01:29:53 人浏览

导读:

10多年前倾倒一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废渣,云南陆良县一农民两年前自家院内打的生活用水井发现遭污染。4月12日,本网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终审驳回当地一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公司赔偿村民李先生弟兄打一口不受污染水井费用222872元

  10多年前倾倒一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废渣,云南陆良县一农民两年前自家院内打的生活用水井发现遭污染。4月12日,本网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终审驳回当地一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公司赔偿村民李先生弟兄打一口不受污染水井费用222872元的一审判决,同时维持一审判决倾倒废渣的张先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陆良县中枢镇的李先生弟兄共同出资在李先生家庭院内打一口生活用水井,不想出水后发现水受污染严重。经取样检验,井水中的铬(六价)含量为44.7mg/L,而铬(六价)的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为0.05mg/L。经陆良县发展计划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在当地打一口不受污染的200米深的井需要费用222872元。李先生认为,之所以水被污染,是1996年当地一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的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铬废渣交由张先生自寻地点倾倒在李先生家建房地点所致。水井污染事件发生后,化工公司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曾提出处理意见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的李先生将化工实业公司及张先生一并诉进陆良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打水井、建水塔费用222872元。

  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废渣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原告李先生弟兄所打水井因铬严重超标而不能引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被告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有对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作无害化处理的义务,而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通过协议转移给被告张先生,该转移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协议内容因违法而无效,孤被告张先生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经庭审调解无效,法庭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废渣铬未作无害化处理,造成所倒废渣地点周边环境受到污染,致使李先生弟兄所打水井因铬严重超标而不能引用,上诉人依法应对李先生弟兄为解决生活用水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理由依据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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