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银行收取年费 挑战“行规”律师败诉
导读:
原告孙先生是一名律师,2004年他在中国银行西城支行办理了一张长城电子借记卡,当时银行没有说要收取年费。2007年12月,孙先生发现,从2005年起银行每年收取了他10元年费。孙先生认为,银行未征求其同意,且未告知就划走年费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他将中国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归还划走的年费。庭审中,西城支行称,孙先生在办卡时已约定,双方应当遵守《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银行收取年费也已经向银监会和相关部门报批。2005年,中国银行在媒体和营业场所发布公告,每张借记卡每年将收取10元年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在对收费项目变更时,已履行了公示告知手续。另外,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有相关法律依据,是正当的服务收费行为,遂未支持孙先生的诉求。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