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15万元被认为是归还欠款 法院运用证据盖然规则断案
导读:
杨先生与黎先生是相识10多年的朋友。2007年4月29日,杨先生与黎先生的妻子共同到南汇区某镇农业银行,由杨先生将自己银行卡内的存款15万元领出后,存入黎先生的银行卡内。据杨先生说,黎先生是做工程的老板,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一星期,当时念及朋友情谊,没要求黎先生出具借条,故当时黎先生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作为借款凭据交由自己保管。后杨先生追讨这笔借款不着,于2008年10月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先生还款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针对杨先生的诉求,黎先生却辩称,收到15万元属实,但这是杨先生归还自己的借款。2007年初,杨先生以其朋友年底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自己借款15万元,承诺春节后归还,可杨先生未归还,至2007年4月29日,杨先生才通过银行划帐归还其15万元。因此,请求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先生对于借款时间、地点、来源的陈述有内容不一、前后存在矛盾,且对其所收钱款属杨先生还款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黎先生辩称意见难以采信。现杨先生持有黎先生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黎先生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基于以上分析,法院采信杨先生的主张,认定黎先生向杨先生借款15万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黎先生应归还原告杨先生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
审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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