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要求返还财产被拒 党支部的证明信成为拒还理由
导读:
2006年12月19日,延庆县康庄镇市容所给辖区各村配置清理垃圾人力三轮车。在给延庆县康庄镇大丰营村民委员会配置人力三轮车时,同时也给该村的党支部配置了一辆,用于村党员义务劳动。大丰营村党支部决定由本村村民焦某对配置的人力三轮车负责保管。现大丰营村民委员会要求焦某返还人力三轮车被拒,大丰营村民委员认为焦某保管的人力三轮车属于集体财产,焦某无权放在自己家中。2009年3月4日,大丰营村民委员会用书面方式通知焦某,要求焦某将人力三轮车交到村委会,焦某未予理睬。大丰营村民委员会无奈,一纸诉状将焦某告上延庆县人民法院,要求焦某返还2006年康庄镇市政市容管理所下发的清理垃圾专用人力三轮车一辆。
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审判人员去现场核实的情况和延庆县康庄镇大丰营村党支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延庆县康庄镇市容所给延庆县康庄镇大丰营村党支部配置的人力三轮车应归该支部掌管和使用,该支部责令被告负责管理该人力三轮车实属正常。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审理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