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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提供美容服务 致他人面部受损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9:14:00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5月6日,原告吴某到二被告的发艺中心接受美容服务,消费了四次后,原告的面部出现变异,钟某之夫罗某带原告到华西医院检查治疗,回来后无好转。原告与被告罗某签订协议,由原告自行选择美容单位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发艺中心承担;原告的损失待其修复后再协商。之

  2007年5月6日,原告吴某到二被告的发艺中心接受美容服务,消费了四次后,原告的面部出现变异,钟某之夫罗某带原告到华西医院检查治疗,回来后无好转。原告与被告罗某签订协议,由原告自行选择美容单位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发艺中心承担;原告的损失待其修复后再协商。之后原告于2007年9月20日到昭通昭阳区伊兰娜美容院进行面部美容修复,同时到昭通市中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面部接触性皮炎,采取中医治疗至2008年1月20日,经治疗有所好转,花去治疗费36,582.30元。原告痊愈后,请求工商部门调解未果,便诉至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到被告处接受美容服务后面部出现变异,经诊断系接触性皮炎,造成原告的损害二被告应承担责任,理由是: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该被告钟某的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只能是从事美发服务,而被告超范围开展了美容服务,被告存在过错;其次,被告罗某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中已经认可给原告面部造成损害,虽然罗某主张是受胁迫,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罗某的主张不予采纳。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责任在二被告,二被告应当赔偿。法院除对原告的精神损害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支持外,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退还美容费980元,赔偿治疗费36,582.30元,误工费21,791元,住宿及生活补助费12,735元。

  审理法院:威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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