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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小姐疯狂诈骗 房产公司该否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05:25:25 人浏览

导读:

长治市城区金德利售楼中心的售楼小姐冯卫卫凭借手中握有公司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数次骗取多位客户购房款达数百万元,连环巨额诈骗案引来舆论高度关注,本报曾于去年12月18日做了《山西:大胆美女售楼员作假骗走客户280万》的报道。然而诈骗案破获之后,赃款只追回一小

  长治城区金德利售楼中心的售楼小姐冯卫卫凭借手中握有公司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数次骗取多位客户购房款达数百万元,连环巨额诈骗案引来舆论高度关注,本报曾于去年12月18日做了 《山西:大胆美女售楼员作假骗走客户280万》的报道。然而诈骗案破获之后,赃款只追回一小部分,客户的实际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被骗的客户转而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起罕见的巨额房款索赔案再次引起当地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纸购房合同

  竟是诈骗陷阱

  “签了一份真实的购房合同,谁能料到却是一场骗局,280万元房款被售楼小姐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挥霍殆尽!”长治市的于某一提起两年前的这场购房骗局就十分窝火。

  2008年1月,长治市金德利售楼中心的售楼小姐冯卫卫给于某打电话说,该楼盘本已售出的L003号商铺(原售楼部),因业主有急事退房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意欲重新出售。于某获知消息后十分欣喜。地处长治市小西门至客运中心地段的金德利大厦是最近几年繁华起来的商业区,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住宅区,这是个交通便利、经济繁荣的黄金地段,此前不久于某已通过冯卫卫在金德利房产公司置办了两套生活住宅,如果再买一套商铺,做点生意,岂不更具投资价值。随后于某来到售楼部,冯卫卫从抽屉里拿出来转让楼主的《认购协议书》、《购房合同》以及前前后后的几张购房收据。看到“手续齐全”,于某深信不疑地签下了盖有金德利房产有限公司公章的售楼合同,随后的两天,于某分两次将280余万元汇到冯卫卫指定的账户里。

  几个月后,于某再一次去看房的时候,却发现自己“买下”的商铺正在被别人装修,经过仔细了解,于某才发现自己被骗,立即于当年10月28日到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报了案,警方迅速破获了这起震惊当地的巨额房款诈骗大案。来自警方的侦查认为,冯卫卫诈骗巨款是为了大量购买彩票以实现自己快速致富的梦想,骗来的100多万元都被她砸进彩票市场,只有其中60万元赃款被追回。

  经商多年的于某始终无法接受自己被骗的事实,他认为自己签订的合同的确盖有房产公司的公章,合同是他在售楼部签订的,当时交款时售楼部里公司财务、出纳等其他人员也都在场,作为一个善意的消费者,他不可能怀疑售楼小姐的代理销售行为有诈。

  于某还对记者说,他与售楼小姐冯卫卫也并非初次相识初次交易,早在2007年,他就从冯卫卫手里购买过金德利开发的房子。于某说:“那次我本来就是想直接买套商铺的,还交给冯卫卫两万元的定金,后来因为商铺面积缩水太大,我就退了房,又改为购买金德利的住宅楼,定金没退,直接转到住宅楼房款中。当时还有16万的余款,冯卫卫让我打到金德利物业公司经理段某的账户上,可见在诈骗案暴露之前金德利房产公司的管理一直是很混乱的,但是那两套房子都没有问题,现在就等办理房产证了。因此,第二次再买门面房,还是以前那套程序,我当然有理由相信冯卫卫是代表房产公司卖房的。”

  事实上,冯卫卫编织的“公司经理”的账户,是用她丈夫段某(使于某误以为还是上一次缴款的物业公司段经理)的名义开设的,冯卫卫开具给于某的收据也是假造的,后经法院判决,冯卫卫犯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2万元,其丈夫段某对此不知情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舌战法庭

  是否代理行为成焦点

  于某认为作为善意买房人,自己根本无法判断冯卫卫的行为是否有欺诈,既然冯卫卫是在售楼部公然与自己签订了盖有公章的售楼合同,即构成了表见代理,房产公司应当对已签订的合同负责,要么给房,否则退钱,今年4月20日,双方就巨额房款的退还问题走上了法庭。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于某买房的行为属于已购商品房转让还是初次买卖,冯卫卫的销售行为是个人欺诈还是构成代理。

  金德利房产公司的律师认为于某所购商铺早已出售给其他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房产公司将已购商品房再次转让,于某违法进行了已购商品房的私自转让,其自身行为是违法的,房产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此外,于某的房款打到了冯卫卫指定的段某的个人帐户上,事实上段某是冯卫卫的丈夫,因此于某的购房合同相对人是段某,而不是金德利房产公司。冯卫卫的诈骗纯属个人行为,不构成授权代理,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原告方于某则认为,冯卫卫在售楼部签订了盖有公章的售房合同,足以说明冯卫卫是在利用职务之便公开从事经济犯罪活动,这与房产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紧密相关,房产公司应当对其员工的代理行为负责。按照金德利房产公司在法庭上称述的售房流程,合同必须是先签字审查后才能加盖公章,然而冯卫卫却拿着盖有公章的合同蒙蔽了买房者,对于善意买房人而言,无法判断其中是否有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8号《关于<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德利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年该公司负责长治项目的一批主管人员早已更换,只能等法院来评判是非公道。

  4月20日的开庭结束后,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宣判。

  售楼小姐连连施骗

  房产公司该否担责

  事实上,于某并非该诈骗案的唯一受害者,早在2007年,大胆施骗的售楼小姐冯卫卫就曾经利用相同的手段骗过一位长治当地的栗姓客户,总计310万元。记者辗转找到了栗某,栗某称当年被骗后所幸发现及时,冯卫卫不仅退还了310万元,还多付了20万元的利息。

  而据知情人透露,多年做钢材生意的栗某一直给金德利房产公司 (当时公司名称是长治市禾田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金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供应钢材,房产公司内部人员告知栗某被骗,栗某才找到公司要求解决,在公司内部人的协调下,冯卫卫答应“私下解决”。据说金德利公司的管理层当时就已经知道冯卫卫曾经诈骗过栗某的事情,但是公司并未从冯卫卫诈骗客户中吸取教训,也没有对销售流程和合同管理方面加以完善,以至于后来又发生了诈骗于某、范某等客户的巨骗大案。

  5月24日,记者来到长治市金德利房产公司,该公司销售部的一位主管称冯卫卫诈骗客户的案子她听说过,过去公司的确存在合同管理混乱的状况,如今公司已经完善了销售流程中的对接工作,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房款时,必须销售人员、部门主管及财务人员同时在场,坚决不容许销售人员单独与客户交易。

  于某认为:“金德利房产公司不能推脱责任,正是因为其自身管理存在漏洞,才让客户误以为售楼小姐有独立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的代理权。”于某在法庭上陈述,自己买楼时售楼部里并非冯卫卫一人,至少有财务人员在内的三四名工作人员在场,其中还有一位负责楼盘管理的王姓经理在场,签订合同之后于某还很炫耀地大声说:“这个售楼部可就归我啦!”于某称在场的人都听到了他的“告白”,但是在场的工作人员没有当场揭露这场骗局。事发后,于某还把楼宇认购协议及购房合同复印件交给了那名王姓经理,“我认为房产公司的领导在纵容冯卫卫搞诈骗”,于某对记者说。

  善意买房人的权利该如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合同法等相关立法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的,为保障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房产公司不能因为内部工作人员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此对买房人是不公平的。”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如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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