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附带规定执行程序非良策
导读: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09年,各级法院在加强清理积案的同时,执结新收案244.6万件,标的额5760.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9%和9.5%。
执行收案居高不下,执行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改革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代表就提出强制执行应该单独立法的建议。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完善执行制度构建长效机制专家委员座谈会上,来自民事强制执行司法实务界、法学界的权威人士也都呼吁,应改革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给“执行乱”套上紧箍咒。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提议。据了解,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成立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目前,已起草完成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在此间表示,从司法实践角度讲,制定强制执行法是必要的。
俞灵雨举例说,这些年来,司法拍卖领域出现了大量违法违纪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执行权配置不合理、司法环境差、执行队伍素质不高等,但主要是因为执行法律不健全。目前,执行制度存在许多问题,漏洞较多,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从司法拍卖在执行中所处的地位来分析,俞灵雨指出,民商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越来越高,占生效判决的60%。在这部分案件中,有20%到30%是无财产的,有财产的案件中又有80%左右是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主要是通过拍卖实现变现的,拍卖是整个执行程序的基础,但是法律对如此重要的环节却没有明确规定。
现在我国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很少,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如拍卖与变卖的关系、司法拍卖的效力、什么情况下可认定拍卖无效等。“这些问题不明确会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俞灵雨强调说,应尽快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完善强制执行法。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馨看来,我国强制执行的实务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大量存在,成为社会久治不愈的顽疾。
“要根治这一顽疾,更加需要大力完善强制执行立法,制定一套详尽具体的执行法律,约束规范执行权力和执行行为,以推动我国执行实务的改革和发展。”杨荣馨说。
关涉方方面面给执行单独立法较好
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已经开始进行。杨荣馨表示,应当结束长期以来执行程序被民事诉讼法“附带”规定的不正常状态。
杨荣馨分析认为,民诉法是关于诉讼和审判的法律,不应包括强制执行,因为二者在性质、任务、措施、程序、制度等各个方面都是不同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江伟赞成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在他看来,执行制度比较多,内容丰富,单独出来比较好。如果不单独出来,是无法形成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
江伟解释说,强制执行包括很多制度,如征信制度,关涉到方方面面,但目前却没有一部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如果制定强制执行法,就应该把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进去,进一步具体化,细化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建议,应抓住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他认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存在很大不同。执行程序是暴力程序,如无法律规定约束保障,比较危险。制定民事执行规定,能够约束执行主体,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标的不同,执行程序也会不同,这就使得根据执行的特点设置详细的强制规定显得尤为迫切。”肖建国说。
法制日报北京3月3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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