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中国司法系统都要回避?
导读:
媒体报道,北京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过程中,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警方拘留,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的该事件引发各界关注。12月16日下午,由多名北京李方平等20多位律师发起、并得到10多省份的20多位律师联合署名的一封《建议书》被特快专递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建议公安部“比照文强案”,“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侦办李庄案,理由是:李庄是被指控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而龚刚模涉黑案又是重庆市公安局直属“打黑办”侦办,重庆市公安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
是否需要回避?对此,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李庄案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法律事实理由?也只能由重庆“公检法”来确定了。
李庄案引发的舆论关注中,“义愤填膺”占绝对主流,至少说明“律师”群体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确实非常糟糕。如:“律师就是一群游离于法度之外,钻营于权贵之间,破坏着国计民生,鄙视着民众疾苦,力求获得特赦权与豁免权的特殊的商人”;“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上,看不见这些律师的身影,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行动倒是挺迅速的。我看搞下去这些律师会再次致信全国人大和公安部,要求把造假律师移交到国外受审,因为造假律师是在中国境内造假,整个中国司法系统都应该回避”。
律师在国家司法制度中应扮演的角色与实际上所起的作用,离党和人民的期待与要求显然存在一定差距,某些律师的所作所为,种下的怨恨在李庄事件中有所曝露,解铃还须系铃人,形象的改善还需要广大律师朋友从自身努力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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