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错对象
导读:
中新网杭州12月11日电(记者 陈国亮)“因为法官时间逻辑上的混乱,使得法院开庭前的法律文书在错误的时间送到了错误的对象手中;又因为法官时间逻辑上的混乱,使得法庭在错误的时间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情况下错误地提前开了庭。”今天,浙江省台州市的一些群众给中新网记者举报反映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开庭审理的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部分法官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时这样气愤地说。
据中新网记者了解,这些群众所举报反映的这个案子目前已经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经于今年10月27日和12月8日对本案两次开庭再审。
普通的借贷纠纷案不普通
台州人徐某是浙江台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他的企业从台州人王学荣那里借来几笔款,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或出具了借条。
2008年8月19日,王学荣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开庭审理。民二庭的法官许战平是本案一审审判长,审判员是钱为民,还有代理审判员吴谦。
这案子的被告徐某事实上并没有出庭。
一个名叫唐美儿的台州当地老年妇女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唐美儿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徐某于2008年9月10日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这份《授权委托书》,唐美儿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
2008年9月1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个案子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其大意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在某时间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原告对被告自愿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的一审,对徐某和他的企业而言,是输了。
“其实,关于此案的一审徐某毫不知情,更不知道有人代他出庭应诉了。他当时所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本不是他当时真正的意原的表示。”徐某的律师告诉中新网记者。
2009年4月13日,该企业就上述案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再审。
徐某在申请再审时就说明:一审的《授权委托书》系当时在王学荣等人的胁迫下签署的。
2009年12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次开庭,审判长阮丹军法官在庭审中宣读了对唐美儿的一份调查谈话笔录:“你们在萧山宾馆里让徐某签字的时候有无威胁他?”唐美儿回答说:“没有。当时大家在酒店里一起喝茶,双方都是挺客气的,根本没有威胁一说。”
但中新网记者在这份谈话笔录中注意到,唐美儿在向法官回忆当时事发经过的具体情况时说:“我与徐某本不认识,大概在2008年阳历8月份时候的一天,乔宏伟叫我一起去杭州,同去的还有王学荣。…”
据唐美儿自己的讲述,她与徐某以前根本不认识,两人的首次见面是在杭州的萧山。而且,唐美儿此行还是被乔宏伟叫去的。据唐美儿的讲述,在这次见面的那一天,徐某给她写了授权委托书。
但唐美儿自己在法庭上出示的《授权委托书》的落款时间是2008年9月10日,这也与唐美儿所讲诉的“在2008年阳历8月份时候的一天”不符。
而且,据知情人反映,唐美儿也是此案的债权人。
“唐美儿今年已是近70岁的老人,没有什么学历,而且,从本案一审被告这方来讲,作为一个债务人,不请个律师作自己的代理人,却去请一个同样是自己债权人的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徐某的委托律师强调说。
开庭前法律文书送错对象?
2009年7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作出裁定,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10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本案再审的第一次开庭,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阮丹军为本案再审之审判长。在法庭上,原案的代理人作为本案再审申请人,陈诉了己方的观点。
今天,徐某的律师向中新网记者再次表述了他对此案一审的一些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徐某的律师透露:“本案一审中,这份《授权委托书》上落款的时间是2008年9月10日。”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2008年8月21日,但法院当时根本未将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徐某和他的企业,而是很先知先觉地寄给了唐美儿。而唐美儿也于2008年8月26日签收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上述诉讼材料。可他们都没想到。此时此刻,唐美儿还不是本案一审被告即徐某和他的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呢。唐美儿此时此刻甚至一直到2008年9月10日之前都是根本无权代徐某和他的企业签收任何法律文书的。
因此,本案一审在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上是错误的,在那个时间段里是送错了对象的,也就是说在本案一审法律文书送达的程序上是违法的。
“那时候,法院和唐美儿本人怎么都知道几天后唐美儿会成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呢?他们都是有先知先觉或是预测或算命的特异功能吗?”徐某的律师笑着对中新网记者说。
徐某的律师说,正因为本案一审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上是错误的,致使徐某和他的企业无法收到这些法律文书,使得在徐某和他的企业对本案开庭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并虚假诉讼最终达成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所谓民事调解书。整个诉讼完全违背了公正的法律精神,司法程序杂乱无章,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侵害了徐某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突然提前开庭缺乏任何法律依据
徐某的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开庭的时间还应与传票上时间一致。
但是,本案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唐美儿送达的《传票》上的开庭时间为2008年10月14日。
2008年9月22日,唐美儿(作为本案一审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和本案一审原告王学荣都在同一天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及时提早安排开庭时间。
但实际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是于2008年9月17日就已经开庭并作出《民事调解书》了。
那么问题就来了。要么,2008年9月22日唐美儿(作为本案一审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和本案一审原告王学荣在同一天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提早安排开庭时间的申请书是假的,是双方恶意串通并向法庭出具假证,而法庭法官把关不严还采用了。
要么,这申请书是真实的,那就是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就已经开庭并作出《民事调解书》则是虚假的,开庭和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虚构的。
而又假如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就已经开庭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真实的,那么法院在没有再次发出传票更改开庭时间的情况下就提早开庭,也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徐某的律师一再向记者表述:总之,这里面,总有一样是假的,总有一样是有问题的。总之,本案一审开庭程序也是违法的。
诉讼程序违法法官难辞其责
徐某的律师表示,负责本案一审案件审理的几位法官是工作失误,还是有意把关不严、审查不严这些他就搞不清楚了。但不管怎么样,这些程序违法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从哪个方面讲,法官也难辞其责。
“不管怎么说,现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裁定再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经换了法官再审了,希望此案再审能公正地审理,公正地审判。”徐某的律师说。
12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的第二次开庭。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阮丹军为本案再审之审判长。12月8日,中新网记者就本案相关情况想采访审判长阮丹军法官,但他以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本案下一步进展,中新网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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