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与制度缺陷
导读:
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潘蓉,不肯在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区政府强拆。女户主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面对强拆队,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拆迁。抵抗了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11月22日《经济半小时》)
导致这场“拆迁大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分析起来,至少有以下三种表现:
首先,拆迁双方对补偿安置标准的理解较难统一。闵行区属于上海市的四类地区,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早已高达15000元/平方米,可潘蓉只获得761元/平方米的房屋重置补贴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
其次,没有一个通畅的诉求渠道。被拆迁户不能就拆迁补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房屋拆迁最尖锐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不遵循自愿原则,但在补偿安置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再次,征用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支撑。一般来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政府如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就得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回余期土地使用权。但我国的拆迁制度却是先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双方去“协商”,开发商如果向被拆迁户支付丧失土地使用权损失的费用,等于支付了双重费用。没有对征用土地使用权作出相关规定,这是法律的一个缺口。
基于此,从评估标准看,要发展独立的中介机构和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需要中介机构拟定系列补偿标准细则。
从法律层面看,要梳理和调整各地制订的拆迁条例与立法法和各项基本法的法律关系,完善相关法律,消除“规大于法”和“法规打架”现象,为解除“拆迁之痛”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
从政府层面分析,无论是商业拆迁或政府拆迁,政府都不能偏袒投资商,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不能强取公民财产,要回避同级监督,在城市拆迁中扮演双重角色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要允许原住户与开发商之间充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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