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讨薪难的法律反思
导读:
报刊上经常有农民工为了追讨工资露宿街头,甚至采取跳楼、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的相关报道。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都十分重视,也采取了不少有力的措施,大量拖欠工资被清欠。但目前许多清欠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存在短期性、局部性等缺陷,毋庸置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和解决。笔者认为,对这一严重社会问题,在呼吁全社会予以重视的同时,更应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应对。
依现行法维权困难
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为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制度,而不是或裁或审制度。虽然对有欠条的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但这样有直接证据的情形较少。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可能是劳动争议案件,也可能是雇佣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而法院立案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其真正的法律关系要经过法庭审理、质证认证后才能确定。一旦法院经审理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又达不成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就会以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为由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农民工就可能再经过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导致诉讼周期长、成本大。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这就意味着农民工若为讨薪提起诉讼,则需承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及应支付多少工资的证明责任,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水平偏低,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多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以致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据可查,证据难以收集,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单位凭借自身的优势,拒绝向农民工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或者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另外由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也比较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往往发生在春节前或农忙季节前,正是农民工急着回家之时。农民工起诉时往往申请先予执行,期盼尽快拿到部分现钱回家。法院面临的困难往往是找不到被告,或无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供执行。其次是农民工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因为一旦案件经过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是雇主不负有给付工资的义务,先予执行款就得依法执行回转,但要将已经发到农民工手中的执行款要回来,其相当困难。
立法思考
现行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裁两审”程序对农民工讨薪适用性不强,所以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建立强制仲裁和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相结合的原则,由“一裁两审”程序变为“或裁或审”程序,对于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强制仲裁,且一裁终局,减少法律程序。
另外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坚持农民工讨薪案件及时处理原则,应对这类案件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如我省有些法院设立了“农民工维权速裁法庭”、“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高效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在举证责任上也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倾斜,要制定像医疗纠纷案件一样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根据工资支付的证据主要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特点,对工资方面的证据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出其已足额支付工资的证据,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这样就能解决农民工处于诉讼弱势地位的不利局面。
同时还需及时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建议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农民工因讨薪而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有相应的规定,该法第44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劳动者对先予执行的申请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