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天价滞纳金问题将改进
导读:
■本报记者 唐榕
随着一股冷空气的到来,我市许多供暖企业已提前供热。可还有一些市民的心比户外的天气还凉,因为他们被高额取暖费滞纳金压得喘不过气来。一方面是许多供热企业因缴费率不高、无法尽早购煤而叫苦不迭,一方面还有市民因滞纳金的羁绊而遭供热企业拒绝收费,这似乎是一种“双输”的局面。滞纳金是如何产生的,它真的能起到促进居民按时缴费的作用吗;供热企业为何宁可拒收送上门的当年取暖费,也要守着滞纳金不放,这背后是否有着其它利益考量?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A用户:“天价”滞纳金令人咋舌
说起取暖费的滞纳金,家住中山区民乐街的岳先生憋了一肚子的苦水:“我是2004年买的这处二手房,因为原房主根本就没住过,因此,这处房子的暖气根本没开栓。可当秋天我到供热公司交取暖费时,他们的电脑上却显示这套房子欠缴上一年的取暖费大约2500元。”
岳先生就这样稀里糊涂地“被欠费”了。虽说供热站的人员都一再证实该房确实不曾开栓,可收费部门不认这个账,岳先生为了交上取暖费,就准备妥协了。
“买这处房子都花了六七十万,我也不差这两千多元了。”岳先生如此安慰自己,准备把这莫须有的欠费交上。可收费处的工作人员一打出账单,岳先生立马傻了眼:本金以外,还有七八千元的滞纳金。“没想到,这滞纳金居然也是‘驴打滚’,比银行的利率高出几十倍啊。欠了取暖费,那就等于背上了高利贷。”岳先生只好将“被欠费”的历史持续到了今天,据他初步估算,那笔两千多元取暖费的滞纳金,现在至少已升至两三万元。
岳先生的欠费还不是最多的。家住沙河口区李家街的张女士接到供热单位的一张催费单,张女士家拖欠1998年到2004年几年的供暖费,共计5400余元。最让张女士眼晕的是,欠费之外,还有多年累积的滞纳金,其金额高达4.1万余元。
所幸后来在供热办等部门的帮助下查明,这笔欠费发生在供暖费改革之前,应该是张女士单位缴纳的费用,与张女士本人无关。但那笔“天价”滞纳金却给张女士留下了深刻印象,她怎么也想不通:原本只有五千多元的欠费,怎么一下子翻了这么多倍;前几年供热单位也从未告知她有欠费啊!
B供暖公司:收滞纳金“有章可循”
相对于用户对于天价滞纳金的大惊失色,供暖公司显得不慌不忙,他们拿出《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相关条款指给记者看。只见其中明确规定“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
当记者提出该条例出台于上个世纪,现在相关规定是否应作调整时,供热单位又拿出2005年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文件,其中也规定:“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对此,大连市消费者协会“315律师团”的黄东涛律师表示质疑。黄律师认为,《条例》是政府部门制定于上个世纪,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如果说,当时居民的取暖费大都是由自己所在单位承担,政府出台《条例》还有其合理因素的话,现在取暖费已全部由居民个人承担,再以政府部门出台的《条例》来说事儿,就与《行政许可法》相悖了。因为用户与供暖公司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政府《条例》来调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适当的。
黄律师介绍,目前各地法院审理与供暖费、通信费、水电费、甚至物业费相关的所谓“滞纳金”案件时,适用的都是《合同法》,对行政部门制定的条例、规定只作参考,而不作定论的依据,对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天价滞纳金均不予支持。
C律师:滞纳金与违约金被混淆了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罗静律师称,近年来她也接待过为数不少的就供暖以及其它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收取“天价”滞纳金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这些欠款往往已经积欠数年甚至十余年,累计下来相关企业收取的滞纳金数额让人咋舌。
罗律师说,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仅适用于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应由行政部门收取。而供暖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双方应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果用户没有按约定向供暖企业缴费, 供暖企业只能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解释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仅从法律上来看,欠费超过2年的供暖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即使供暖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过时效的欠款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但从实际情况看,如果用户想继续供暖,供暖公司则要求必须将以前欠的供暖费和滞纳金一起交上,否则供暖单位就不收供暖费、拒绝供暖。如此一来,用户即便在法庭上打赢了官司,但“在人屋檐下”,也只好任凭摆布。
罗律师指出,从合同诚信角度来说,她并不赞成欠费行为。但长期以来,滞纳金与违约金常被混淆使用,甚至在某些部门规章中,这种错误也不鲜见,并由此导致产生众多的天价滞纳金,显然背离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是与民争利的行为。
D知情者:滞纳金背后的利益考量
表面上看起来,对设置者来说,滞纳金的好处不言而喻:方便自己管理,还能带来额外收入。正因为有这些好处,个别供暖企业甚至对欠费的居民,并不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而是任由滞纳金涨成天价。
不可否认的是,滞纳金也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像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位岳先生一样,许多用户正是被天价滞纳金挡住了缴费的道路。供热企业难道不知道越来越高的天价,不可能有助于居民按时缴费吗,为什么它们宁可“牺牲”掉居民送上来的当年取暖费, 而要固守着那仅仅记录在电脑上的高额欠费呢?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不要小看电脑上的高额欠费,它们也有意想不到的用途。如,可以据此向政府部门呼吁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更可以在价格听证会上,作为涨价的重要依据。相比起这一巨额利益,用户的那些区区欠费,根本不值得一提。
▲新闻链接
延边 取暖费滞纳金等39项收费被取消
2009年5月5日上午,延边州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取消取暖费滞纳金等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了解,在被取消的39项收费项目中,包括建设供热单位征收的取暖费滞纳金,公安部门征收的人力三轮车收费,教育部门征收的中学初三、高三年级课后辅导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的劳动争议仲裁费,商务部门征收的酒类专卖管理费,自来水公司收取的二次供水入网费,翻译局收取的翻译费等收费内容。据中新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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