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无人诉状未送达 缺席审理被改判
导读:
本报讯(通讯员谭彬彬)大兴区法院在向一名当事人送达起诉书时,因家中无人未能送达,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记者近日获悉,大兴区检察院认为此举属程序瑕疵,遂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大兴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
2006年9月28日,侯宝亮、苏连吉与苏国强口头约定,共同承建位于通州区次渠镇的厂房,苏国强担任建筑队临时负责人。10月份,因苏国强设计失误和施工过程不当,造成工程出现问题,发包方要求返工并退料,此后,苏国强不再过问工程,也未承担任何费用。2007年5月10日,侯宝亮、苏连吉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要求苏国强给付工人工资5050元、支付返工费用2430元。
在一审审理期间,法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将开庭传票和证据复印件送达苏国强,但以“家中无人”为由而未能送达。于是,法院独任审理,缺席判决苏国强偿还两原告工人工资、返工费用共计6470元。
苏国强向大兴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去年11月14日,大兴区检察院就案件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2009年9月14日,大兴区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判决苏国强偿还工人工资共计2683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五种。
本案中,因被告家中无人和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有误等原因,致使法院以快递方式无法将开庭传票邮寄送达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将传票直接送达被告,或者邀请有关人员见证,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如果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都无法将文书送达当事人,那么就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法院既没有直接送达,又没有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就做出了缺席判决,导致当事人无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程序上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