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案例 > 不应受理的案件可否准许撤诉

不应受理的案件可否准许撤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1 22:07:04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原告甲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然而,甲公司在咨询了律师后意识到乙公司与其只有间接的利害关系,故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合议庭对此有两种意见:[分歧]不应受理的案件可否准许撤诉?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甲公司自己处理自身的权利,是

  [案情]

  原告甲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然而,甲公司在咨询了律师后意识到乙公司与其只有间接的利害关系,故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合议庭对此有两种意见:

  [分歧]

  不应受理的案件可否准许撤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甲公司自己处理自身的权利,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做出不准许甲公司撤诉的裁定,然后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逻辑上来讲,准许撤诉的大前提应当是当事人有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就谈不上什么撤诉。也就是说,如果准许甲公司撤诉,就意味着宣告甲公司作为原告是适格的,即承认了间接利害关系的可诉性,这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是相悖的。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撤诉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驳回起诉是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无论是从法律上来还是从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上来看第二种意见都更为合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