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案例 > 执行一起“逃债”案件的思考

执行一起“逃债”案件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1 21:18:47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一、案情:申请执行人:某某建安公司。被执行人:葛某某。2001年6月份,葛某某向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此后某某建安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葛某某未付,某某建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经东营市中院二审,判决葛某某偿还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葛某某未履行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安公司。

  被执行人:葛某某。

  2001年6月份,葛某某向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此后某某建安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葛某某未付,某某建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经东营市中院二审,判决葛某某偿还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葛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某建安公司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拟对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进行查封。但在查封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已注销,时间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原“长江铝材经销处”的地方改为“瑞银铝材配件总汇”,而该总汇的经营业主是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逃债的行为,能否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执行中存在两种观点:一、不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规定(试行)》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如果有证据证明葛某某有逃债行为,即将属于自已的财产无偿的转移到其岳父的名下,申请人可依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判决撤销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撤销行为是一种实体权处理形式,只能在审判阶段解决,不能在执行阶段解决。

  第二种观点: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现有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葛某某故意逃债的行为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但根据我国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对被执行人以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何执行。此类“逃债”行为在我国民诉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有准确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办法,但变更或追加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涉及具体程序问题,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会有一些问题。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犯债的行为,应当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第三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对其所有财产利用舞弊行为“合法化”为不属其所有的财产情况屡见不鲜。主要是因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该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条规定为“被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以接收逃债财产的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4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第7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如合同纠纷,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何确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所执行的法律文书之诉讼过程中或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恶意逃债的,应直接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目前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利用转移资产“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中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做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以明显不合理得方式放弃自己财产的行为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的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已得到社会认可,对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同时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具体做法是,裁判权由执行裁决组行使,实行合议制,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体现“公正、效率”的主题。

  当前的执行工作中,由“执行难”转为“难执行”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被执行人不能积极的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其中被执行人以“合法化”的方式将自己经营的店铺或企业以转换业主和名称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出现越来越频繁。被执行人通过与其利害关系人的舞弊行为,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且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现行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其财产承受人或接收逃债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和谐社会的创建。

  对被执行人是否以躲避债务为目的以明显的不合理方式放弃自己的财产要从以下的几种情况查起:

  1、涉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问题:①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债务人便将其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转移其财产,以逃避债务;③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债;④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⒉借以“合法化”的目的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有: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其所有的财产,损害权益人利益;②无偿的转让其所有的资产损害权益人的利益;③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相互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孟黎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离婚协议中分割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可不可以不执行,要看具体情况的。1、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债务而故意在离婚协议中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写成夫或妻子的一方财产,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2、如果确是夫或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这种情况,不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但是,如果是负债人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离婚协议书中怎么写,负债人的婚前财产,是要被执行的。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以不执行夫或妻另一方的财产。下面是夫妻约定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欠条应明确双方信息、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借款合同规定,欠条是借款人向贷款人确认债务的重要凭证,务必详细清晰,否则可能影响债权实现,导致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如果因为开发商迟延交房,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您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向开发商发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你好,是什么原因要退钱呢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您可能遭遇了欺诈行为,建议收集证据并报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方若以推销为名骗取财物,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相应刑罚。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更多人受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53分钟前
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判断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当事人对延期办理房产证这一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一般有六个月。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就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1分钟前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38分钟前
您好,顾客差评把员工拍了,联系后台说三天回复,协商 起诉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