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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谁在拖延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1 12:53: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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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东营职业学院,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27号。被告:一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101号。被告:东营福尔玛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中段。被告:东营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东首。被告:东营春雨农贸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东营职业学院,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27号。

  被告:一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101号。

  被告:东营福尔玛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中段。

  被告:东营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东首。

  被告:东营春雨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101号。

  被告:东营美地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101号。

  被告:一品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101号。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1年6月27日,原告与六被告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99名学员第一学年的理论学习,第二学年由被告负责学员的实习,实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后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就业,同时要求学员入学时向被告预交6000元准备金。但被告不守合同约定,在收取了准备金后不履行义务,学员上访,原告只得垫付学员的准备金59.4万元。被告的违约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118130.5元的经济损失,两项共计712130.5元。

  被告辩称,依据有关规定该案应由东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

  原告诉被告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受理后该案,2002年11月5日,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向六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同时向六被告明确说明该案是上级法院指定由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为了本着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希望不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六被告不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且在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后又提起了上诉。认为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原审裁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由本院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原审法院审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组织系统为标准划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级别管辖解决从最高到基层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中由谁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至2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了规范级别管辖,使上下级法院合理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为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1日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按照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3000万元。

  该案的标的额是70万元,无论从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来看,垦利县人民法院都没有管辖权,但是原审法院仍然及时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依据是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六被告的上诉是正确的。

  按照通常理解,该案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被告不应再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或对原审裁定提起上诉,但是被告执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原审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上诉。至此,该案已耗时二个月。其目的不能不令人怀疑是在拖延时间,这其中也不能排除有委托代理人的原因。

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隋宪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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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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