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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打架”的司法解释一个了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1 03:16:43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6月,云南河口一女子冯波被一火车撞死,其家属诉诸法院,在当地河口法院受理后,昆明铁路局立即向河口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将该案件移交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但河口法院认为冯波与昆明铁路局的机车发生相撞事故,并不是铁路运输的关系,驳回了昆明铁

  2007年6月,云南河口一女子冯波被一火车撞死,其家属诉诸法院,在当地河口法院受理后,昆明铁路局立即向河口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将该案件移交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但河口法院认为冯波与昆明铁路局的机车发生相撞事故,并不是铁路运输的关系,驳回了昆明铁路局的申请。并且红河中院也支持了河口法院的决定。(4月29日《春城晚报》)

  昆明铁路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发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其管辖范围包括“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这一规定意味着,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向铁路法院起诉。

  而现实是,关涉铁路的侵权诉讼大多被普通法院以“民诉意见”有明确规定为由拒之门外,完全交给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自我操控”。

  虽说“打架”的司法解释松动了铁路运输法院垄断铁路纠纷的“铁门”,但囿于现行铁路运输法院建制形成的“体制惯性”,“管辖意见”被“民诉意见”所“统一”可能是比较现实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从源头上给“打架”的司法解释一个了断了。可以通过统一司法解释来对铁路法院的管辖权进行釜底抽薪,以管辖权的落空架空铁路法院对涉及铁路纠纷的“自我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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