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1]我国《物权法》第106 条确立了善意取得
2006年5月,某市居民张焕购买了该市东方家园小区的一套住宅,面积200平方米。2007年5月,张焕在某报纸上刊登了出售其东方家园房屋的信息,一位自称刘金龙的男
善意取得亦即时取得,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
如何处理善意取得的赃物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善意取得,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解释。根据民法理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原权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三者之间形成了三种法律关系。 1、原权利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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