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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面对面:刘玉龙律师谈劳动合同法公路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2:1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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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青岛新闻网讯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新闻网法治频道联合推出《优秀律师网上面对面》栏目,岛城知名律师将陆续做客新闻网,对话广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青岛新闻网讯 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新闻网法治频道联合推出《优秀律师网上面对面》栏目,岛城知名律师将陆续做客新闻网,对话广大市民,宣传法治理念,我们希望通过此栏目,搭建我市优秀律师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让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刘玉龙律师,解答公众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网谈实录
    留言板 试用期内公司以薪资待遇高出当地此行业待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作为劳动人应该得到哪些经济补偿!谢谢!
    1210456 我父亲在一家水泥厂工作了十多年了 ,一直从事包装水泥的,但是在别人承包下工作。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更不说保险之内的了,因为父亲他们都是农村的不懂什么《劳动法》。现在工厂面临改作其它制造。
    请问:我们可以请求什么赔偿呢该如何去做呢?
    刘玉龙 网友你好。首先要确定你父亲和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部发[2005]12号)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如果承包方属于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你父亲受其管理、领其工资,则你父亲与该承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承包方不属于用人单位,则视为你父亲与水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水泥厂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你父亲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确定的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补交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第三,工厂面临改作其它制造,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这要看你父亲的年龄等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优先留用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第四,确定劳动关系、要求补签合同、要求补交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可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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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过错的,没有补偿;不具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没有经济补偿。(三)违法解除合同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四)劳动关系终止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关于新劳动法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拓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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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履行合同或协商解决,否则可能面临诉讼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履行合同,需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严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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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别人代替上学是违法的。**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教育制度的公正性和他人的受教育权。它可能构成冒名顶替罪,涉及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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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各半时,通常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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