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导读:
说到无因管理有些朋友们可能并不太清楚,如今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对于一些企业的管理也是需要有责任人,而责任管理人要负的义务也是相对比较多的,那么不当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无因管理: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1)主给付义务。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要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但管理本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务,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成立无因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多项。一是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听取本人的意见,是否要继续管理,除非情况急迫,在本人有指示时,应听候本人指示管理;二是报告义务,在管理事务终止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情况和管理的结果;三是结算义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等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目前,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暂无法律规定,但是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这是一种侵权。认定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方面:
1、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
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一般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以上就是关于不当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的相关介绍,对于责任管理人来讲,无因管理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当的损害,这个时候就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减少公司或者企业的损失,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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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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