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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寄售、拍卖、招标、对销与加工贸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02:08:25 人浏览

导读:

寄售(Consignment)寄售是指出口人(又称寄售人Consignor)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同货主结算货款。寄售同一般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寄售人同代销人是委托代售关

  寄售(Consignment)
  寄售是指出口人(又称寄售人Consignor)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同货主结算货款。
  寄售同一般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寄售人同代销人是委托代售关系。
  2.寄售是由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寄售地,然后再寻找买主,因此它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交易。
  3.寄售方式下,代销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货物售出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寄售人承担。
  拍卖(Auction)
  拍卖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国际贸易中通过拍卖成交的商品通常是品质难以标准化、或难以久存、或按传统习惯以拍卖出售的商品,如裘皮、茶叶、烟草、羊毛、木材、水果以及古玩和艺术品等。
 (一)拍卖的出价方式
  拍卖的出价方法有三种:
1.增价拍卖
2.减价拍卖
3.密封递价拍卖
(二)拍卖的程序
1.准备阶段
2.察看货物

参加拍卖的买主可在规定时间到仓库察看货物,以便进一步了解货物的品质状况。

3.正式拍卖

4.成交和交货

招标(Invitation-to-Tender)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其它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与招标方式对应的是投标(Submission-of-Tender),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卖的方式,常被用于采购物资、设备、勘探开发资源或招包工程项目,招标的组织者主要是国家部门或机构,也有一些大型的工商企业。

国际招标主要由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在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发布招标通告,将招标的意图公布于众,邀请有关企业和组织参加投标。

2.非公开招标

又称选择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指示根据以往的业务关系和情报资料,向少数客户发出招标通知。这种方式多用于购买技术要求高的专业性设备或成套设备。


对销贸易(Counter-Trade)

对销贸易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对销贸易有多种形式,我国经贸活动中采用较多的是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

(一)易货贸易

狭义的易货贸易是以货换货,不用货币支付,交换商品的价值相等或相近。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广义的易货贸易包括两种做法:

1.记账易货贸易

2.对开信用证方式

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金额大致相等,双方都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具体做法是:双方都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中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要在收到对方信用证时才生效。

(二)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贸易方式,即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设备价款及利息。

1.补偿贸易的种类

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

(2)间接产品补偿。

(3)劳务补偿。

上述三种做法在实践中还可结合使用,即进行综合补偿。

2.补偿贸易的作用

(1)对设备进口方的作用

进口方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发展和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能力,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通过对方回购,可在扩大出口的同时获得一个较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渠道;是一种较好的利用外资的方式。

(2)对设备供应方的作用

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通过补偿贸易,可扩大设备的出口,通过承诺回购义务加强自己的竞争地位,争取贸易伙伴,或可在回购中获得较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或从转售产品中获得利润。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我国海关统计中的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

(一)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又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加工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对方处置,加工方按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来料加工业务中虽有原料和成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原料和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方,加工方只提供加工装配服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因此,来料加工是一种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属于劳务贸易的范畴。

来料加工合同

接受外商委托承接加工装配业务,需要订立一份加工装配合同。在订立来料加工合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对来料来件的规定

(2)对成品质量的规定

(3)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

(4)关于工缴费标准的规定

(5)对工缴费结算方式的规定

(6)对运输和保险的规定

来料加工合同中还应订立工业产权的保证、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预防性条款。

(二)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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