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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亿元大奖:隐私权与知情权如何妥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03:3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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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允许中奖者的隐私权向彩民的知情权“适当妥协”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此法律条款是否与彩民乃至大

允许中奖者的隐私权向彩民的知情权“适当妥协”

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此法律条款是否与彩民乃至大众的知情权相抵触?

王薛红(北大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执行所长)解释,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高额彩票的中奖者,主要目的是替这些中奖者保密,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习惯“不露财、不露富”,此条款是从中国的现实情况考虑的。中奖者的信息是否公布,主要是看彩民自己的意愿,属于隐私权,予以保护。

至于保护中奖彩迷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是否相抵触,王薛红认为,这是一种误读,个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两个方面的信息。“个人隐私权是跟个人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你的婚姻、家庭状况等,你不愿意告诉别人,别人还想通过你得到的话,就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公众的知情权不是要知道你个人的这些信息。”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认为,彩民的知情权和中奖者的隐私权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同样都应受到保护。如果两者冲突,应当尽量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在不伤害中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尝试选择性地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对于那些可能会伤害中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可以进行分层次配置,比如身份证号之类的可以让公安机关多了解一些,从而避免信息公开产生的信息滥用。

王薛红和刘俊海均认同《彩票管理条例》第27条应该予以细化,刘俊海补充,“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全部赤裸裸地公开对于中奖者也是不公平的,一个公平合理的选择就是,允许中奖者的隐私权向彩民的知情权“适当妥协”。

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公布什么、公布多少需要探讨

有评论认为,保护彩民隐私权不宜过度,尤其是在公共利益面前,特定人群的隐私权是有限的。彩金收入并非个人劳动或经营所得,而是直接来自于广大购买彩票的社会公众,公众自然拥有知情权,您怎么看?这个说法从法律的角度讲有依据吗?

王薛红认为,中奖彩票是虽然是运气所得,而不是劳动所得,但中奖者的隐私还是应当得到保护的。“购买彩票是自愿行为,是两厢情愿的事情,购买者既有是否购买彩票的权利,也有是否向社会公布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布中奖的注数和中奖奖金等市场消费信息,而对于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只有在获得中奖者本人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中奖者有人格尊严,将他的个人信息赤裸裸地全部公之于众,我并不赞同,但是,因为他获得的奖金来自全体彩民,标的巨大,一定意义上讲为这些中奖者涂上了一层公众人物的色彩,这个时候他的隐私权在无形中受到限制,所以也难免向公众彩民的知情权进行妥协。如果中奖者愿意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他就没有隐私可言;如果中奖者不愿意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那么公布什么、公布多少是需要探讨的。”刘俊海教授建议举办一个听证会,由彩票发行、销售、监管、等机关、中奖者、彩民代表等参加,进而确定有哪些信息是应当向公众通报的,哪些是属于中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同利益关系的群体之间也会有观念上的重叠,而那些无法达成一致的地方可以再次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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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隐私,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如果导致其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3、《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遭受诽谤的,可以报警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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