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人身权 > 人格权 > 一个包引发人格案:王海南宁法庭VS北京华联

一个包引发人格案:王海南宁法庭VS北京华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04:51:48 人浏览

导读:

打假名人王海在广西南宁携包进超市被拒,认为超市将消费者当贼看待,遂将北京华联公司、北京华联南宁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登报道歉。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海诉称,2006年6月20日其携包到南宁北京华联民族宫

 打假名人王海在广西南宁携包进超市被拒,认为超市“将消费者当贼看待”,遂将北京华联公司、北京华联南宁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登报道歉。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海诉称,2006年6月20日其携包到南宁北京华联民族宫超市购物,在入口处被超市保安拦住,被告之存包后方能进入超市购物。

  王海认为该举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规定;被告这种将消费者当贼来看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在媒体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华联方面在庭审中辩称,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超市不得要求顾客存包设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理解释,法律没有禁止即为允许,因此要求顾客存包才可进入超市购物的行为不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只有在顾客携带有新的且与超市所售商品类似的物品时,超市才要求顾客先存包再购物,目的是为避免两者相混淆;被告还认为,人格权包含着社会对个人的评价,要求顾客在特定情况下存包并没有对顾客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或消极的影响,不构成对顾客人格权的侵害。

  法庭上,双方围绕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展开了激烈的辨论。法院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依法择日宣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