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痘"美容留疤网上"诉冤" 判侵害名誉权
导读:
美容公司以姜小姐的帖子给自己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为由,要求“旺旺育儿网”删帖,但遭拒绝。于是,美容院将“旺旺育儿网”的管理者曹先生、发帖人姜小姐告上法院。
近日,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旺旺育儿网”的管理者曹先生立即在“旺旺育儿论坛”上删除含有侵害原告美容公司的帖子;被告姜小姐、曹先生在论坛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姜小姐赔偿美容公司公证费4500元、曹先生负连带责任。
回放“做脸”留疤痕
2006年6月,姜小姐向美容公司购买了3000元美容卡,做“挑痘”美容。做了数十次后,姜小姐发现脸部有凹形疤痕,便去华山医院皮肤科就诊。就诊记录载明:脸部见炎性血疹,白头粉刺,凹陷性疤痕。
姜小姐与美容公司交涉未果,于同年12月底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但经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消保委建议姜小姐选择其他途径解决。姜小姐把自己的事情在“旺旺育儿网”上发帖公布。
2007年初,美容公司员工上网时,偶然间发现了这篇攻击和诋毁美容公司的帖子。美容公司与网站负责人曹先生联系,要求删除帖子。起初曹先生称愿意配合,但不知何故,帖子始终未被删除。美容公司再次与曹先生交涉,要求删帖,但遭拒绝。
同年9月14日,在“旺旺育儿网”置顶位置出现了一篇题为《致邱竞美容院的公开信》的帖子,以网站管理人遭受“人身威胁”为由,公开了美容公司法人及其公司的电话号码等,该帖被新浪、雅虎、网易、搜狐等门户网站大量转帖。
原告名誉遭诋毁
审理中,美容公司认为,曹先生作为论坛设立及管理人,有义务审查论坛内容,确保其信息的真实、合法,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曹对论坛内侮辱、诽谤原告的帖子非但不审查及删除,还故意修改帖子的关键词,使这些帖子在各类互联网的搜索引擎中置顶,加快侵权帖子的传播速度,扩大传播范围。两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导致美容公司经济效益严重受损。 [page]
曹先生发帖人担责
曹先生辩称,作为旺旺网的管理者,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但没有能力也无权对论坛上的所有帖子作独立调查。
在接到美容公司的删帖请求后,被告找到发帖人姜小姐了解情况,得知帖子内容完全属实。特别是发帖人提供了与美容公司打官司的法院判决书后,被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所发表的言论是客观的、符合事实的。如果原告认为该帖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影响,那么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由发帖人承担。
姜小姐未歪曲事实
姜小姐则称,自己有权在论坛上陈述自身经历,寻找有相同经历的网友,以共同准备向美容公司提起诉讼。自己也从未歪曲事实及侮辱诽谤原告,原告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针刺挑痘,经新闻记者调查后,在公众媒体中被披露过,这是为公众明知的事实。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两被告侵权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的事实,两被告确有对原告名誉权损害的事实。首先,被告姜小姐原系原告顾客,在美容公司消费期间,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葛,作为有认知能力的姜小姐,完全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然而姜小姐并非如此,而是通过互联网发帖到被告曹先生的“旺旺育儿网”上,用过激语言侮辱、诽谤美容公司,客观上贬低了美容公司法人的商业信誉。
其次,在被告姜小姐向网站发布具有诽谤性的帖子后,被告曹先生明知该帖会对原告造成负面影响却未删除,因此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三,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姜小姐向被告曹先生网站上传的带有诽谤内容的帖子,已经为两被告以外其他人所知,已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原告美容公司的评价。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最后,两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被告姜小姐是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是互联网信息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注意义务,即法律所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被告曹先生对被告姜小姐所发帖子是明知的,但未尽审查核实的义务,因此其主观上也有过错。
综上,两被告已经构成对原告美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美容公司提出的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有关侵害美容公司名誉权的帖子,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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