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自由
导读:
离婚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这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要正确认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该从认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及相互关系入手。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对原告来讲,是指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起诉权。它是民事权利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对于被告来讲,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应诉的权利,即应诉权和答辩权。被告通过应诉和答辩,获得陈述自己主张和理由的机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在程序上依法赋予了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即凡有婚姻关系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身份、财产和地位,均有单方面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也可以说,离婚自由在婚姻法中,主要体现在上述观点所引用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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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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