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限制性条件有哪些
导读:
从离婚的法定条件或法定理由方面的限制来说,我国的离婚立法不应再采取现有的概括主义和离婚理由而宜采取较为科学的例示主义的离婚立法,以最大显度地避免和减少离婚当事人或法官的个人意志的影响。例示主义的离婚立法是既明确列举具体的法定的离婚理由,又有概括性的离婚理由的规定。例如,就具体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而言,重婚,通奸,虐待,遗弃,分居,一方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罚……等等。至于概括性的离婚理由则宜采用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来表述,对适用概括性离婚理由的,为确保法律的公正性,限制法官的个人任性,还应有一个相应配套措施对如何从严适用概括性离婚理由的问题作出规定。
此外,还应对过错方离婚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拒绝过错方的离婚请求。这一规定适用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离婚纠纷。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原告确有过错,可以拒绝其离婚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二是明确过错方的责任。这个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均等分割的,但一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上对他(她)就应有所限制。无论起诉的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只要婚姻纠纷是因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引起,并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人民法院在依法准予离婚的同时,就要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体现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并且要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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