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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的婚后财产毁容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14:5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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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8年11月09日好离好散,看看新《婚姻法》里有哪些你不知道的。文.颖一随着离婚率连年增高,婚后财产处理问题已成为很多人关心的焦点。北京德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8年11月09日
  好离好散,看看新《婚姻法》里有哪些你不知道的。文.颖一 随着离婚率连年增高,婚后财产处理问题已成为很多人关心的焦点。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曾接手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女企业家,白手起家,由于觉得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先是让丈夫的兄弟姐妹到公司工作,后来甚至还把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改成丈夫的名字,并且分给了丈夫和其兄弟姐妹股权。 后来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公司股权变更已在工商局登记,这位女企业家已经不具有该公司的绝对控股权,相反财务章和法人章都被她丈夫控制。 这位女企业家所面对的是:如果离婚,她辛苦经营的公司将拱手让给别人,并且部分想与她合作而签订合同的客户,将蒙受损失;不离婚,公司的管理权已被她丈夫掌控,并且控制不了她丈夫将财产进行转移,甚至她现在拿一笔生活费都必须经过其夫同意。 王律师告诉记者,此类因为不了解《婚姻法》,最终导致离婚时蒙受重大损失的案例非常多。我国的新婚姻法出台已经一年多了,但是很多人对其中条款对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并不了解。 新婚姻法的几大改变 据王律师介绍,新婚姻法中,在家庭财产方面最大的改变是:旧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重大财产经过8年,一般财产经过4年。而新婚姻法取消了这个转化,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都不会分割给对方。 除此之外,另有补充条例,比如股权的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等,以及夫妻双方债权债务,责任如何承担等。 以债权债务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事先约定,收入、债务分离,而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另一方不必为对方承担债务。 王律师还曾经手这样一个案子,夫妻双方有一幢别墅,虽然住在一起,但在存续期间约定别墅归女方,别墅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煤气费也全部由女方承担。后来这个别墅共欠了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多达十几万。当物业公司讨债时,作为男方的法律顾问,律师把夫妻间关于别墅的归属权的约定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送给物业管理公司,并且拿到了回执。此后物业费一直拖欠下去,当物业公司再起诉的时候,只能向女方起诉,与男方无关。 另外,新《婚姻法》还第一次明确提出"损害赔偿"。一方有家庭xxx、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允许在两年之内,再次提起。 与此类似,离婚之后发现一方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时,发生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现财产新线索,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还有一点,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且办完离婚手续后,如果由于当时存在胁迫或者是欺诈的情形,一方可以对离婚协议书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消离婚协议书,有权利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财产新形式引发新问题 新《婚姻法》把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分开对待是一种进步,但是有关家庭财产出现的新形式,比如信托、股票、期权等,应该如果界定和分配仍需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国债、股票等投资行为,婚后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婚前成立的公司,随着公司的成长,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这些增加值如何进行衡量,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看到操作实践。 更为复杂的是股权分割,王律师告诉我们,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还没有一个可操作性条款。所以股权分割,目前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法律实践操作上都属于一个难点。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民营企业增多,针对股权分割的案例也将增加。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离婚时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肯定有一方需要放弃股权,进行转让。 虽然股权转让价格需由双方核定,但对价格的争议就会出现,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如果差距特别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就只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有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出据评估报告,再依据该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家庭财产分割几点提示 随着家庭财产积累金额越来越大,夫妻间容易在财产上出现隔阂或者猜疑。王律师提醒这些家庭,在进行家庭财产分配时,无论婚前、婚后的约定,还是离婚协议书的离婚条款签订,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a.对于法律没有界定清楚的问题,或者目前法律无法从司法操作实践上解决的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对它进行补充。这种协议可以双方在婚后写这样的协议,将婚前的财产写清楚,包括以一方名义买的,但由双方出资的,也可以写清楚。 b.有一些夫妻,在投资经营家庭财产的时候,不太注意规避风险。另一个极端是,在想离婚前,想当然地以为财产可以随便转移,比如存在父母名下等。其实从法律上说,只要查到该财产的线索都应该按照共同财产来处理。 c.而且像股权、法人的变更,应该以工商的报备登记为准,私下签协议是不算数的。 d.现在涌现出一些商务调查公司,帮助调查对方财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由于国家还未给予明确的承认,所以各种商务公司良莠不齐,你在一心想调查自己另一半时,也别忘先考查一下调查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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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同居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而由其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更是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按照我们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譬如,某男独自经营着一家书店,但当时注册时用的是女友的名字。这个书店的产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属于女友,可女友从来没有参与过经营,也不懂得经营。书店这一财产的利益,主要是要经过经营来实现的。如果真把店给了女方,她不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得利益,而且还潜藏着因经营不善而赔钱、负债的风险。所以,双方协商后,决定把书店分割给男方,仍由他继续经营。而作为补偿,男方同意把以自己名义购置的房产,过户到女方的名下,结果是双方满意。显然,合理的财产分割,与前面的清算和确权一样,在处理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纠纷时,也很重要。除了共同购置财产外,两人也有可能共同创造出一些财产或收益。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和公司股权。
  •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男女双方怎么约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规定了两种约定形式:一是婚前财产约定形式,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形式。对婚前一方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将一方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财产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应在约定书上签名、摁手印。如果需要见证的,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见证的约定不需要公证。如果双方自书约定,建议最好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的效力优于自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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