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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鱼圈新闻网工亡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07: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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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当我得知老公在另一座城市与另一个女人悠然同居时,我就只有一个想法——尽快逃离,根本没想到财产。更何况,我输掉了婚姻,不能再输掉尊严。没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当我得知老公在另一座城市与另一个女人悠然同居时,我就只有一个想法——尽快逃离,根本没想到财产。更何况,我输掉了婚姻,不能再输掉尊严。没想到孟浪一听到我说任他处置财产时,眼里就抑制不住地放射出欣喜的光芒。我心里一阵紧痛:同床共枕了10年,他竟然为了财产一点都不相让。
女友并不赞赏我的果断和大度,说:“你付出了,就应该得到。那是拿你自己的东西,理所应当,又不是向人乞讨,干吗不理直气壮?”
我开始考虑女友的话,给老公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要重新商议财产分割。老公在那头冷笑:“你不过也是一个俗气的女人!好呀,但离婚是你提出来的,你得承担主要责任!”我算是知道了老公的如意算盘:激我主动退出婚姻,再迫使我放弃财产,让他和第三者名正言顺地享受富足的生活!我愤怒了,对这种人,我凭什么要将自己的权益拱手相让?
我决定从两个方面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因老公的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二是无形资产的认定。我认为,家庭资源和贡献既有显性的、有形的,也有隐性的、无形的,那么财产分割时就应该同时考虑到隐性的、无形的持家贡献和劳务付出。这几年看起来我没有挣钱,但我为家庭投入了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支持他在外面发展,他事业的成功,也有我的一半功劳。而且,刚结婚时,他出国读博士,身无分文,是我资助他完成了学业。那么,在他的知识和能力的无形资产中,也有我的贡献。
但我手上没有任何证据,早有防备的他把一切线索都清除了,连我和他之间涉及此事的电子邮件也被删除得一干二净。正当我为此苦恼时,老公要出差一周,而且去的不是那个女人所在的城市,我决定到那个女人处寻找证据。我携带着微型录音机赶到了那座城市。不知是我的突然到来使她尚未来得及想好对策,还是她本来就心无城府,我竟然很容易就得到了我所需要的东西。
没想到,老公怂恿那个女人说我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要上诉法院,判我有过错。还说因为录音带侵犯隐私,不能作为法庭证据,我这个证据是无效的。他也拒不承认他得到过我的资助。他要我拿出证据,我一时语塞,当时根本就没有想这么多,啥证据都没有留下。怎么办?
律师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都起因于第三者插足,但是无过错一方又很难掌握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很多人便以偷录、偷拍的方式来取得证据。这两种方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是否有效,在我国法律的发展上有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就不具备证据效力。但是司法实践证明,《批复》虽然具有保护对方当事人隐私等权利的优点,但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音录像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且依据《批复》,即使法官确信视听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进行保护。
鉴于这种困境,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即,即使偷拍、偷录没有征得被拍摄人、被录音人的同意,只要不违法,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都是可以的。
“不违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偷拍偷录的“度”的问题,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也不能一概而定。在我国,与偷拍偷录行为相关,可能被侵犯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违法”主要指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侵害隐私权包括传播他人的生活秘密和窥探、干扰他人的私生活。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是无个人隐私可言的,因为他置身于公共场所,就等于承认自己行为的公开性。但是不是在家中时就一定不能偷拍偷录,这个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言。
关于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要有三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要有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拍摄后没有营利目的,则不禁止。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婚姻纠纷中的偷拍偷录一般不会涉及到,在此不谈。
至于此案件中提到的无形资产问题,传统的无形资产是指知识产权、著作权等,至于一方的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能否作为无形资产来分割,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倒是2003年上海市南汇法院的一纸判决引起我们的注意。当事人陈女士向法院提出:“结婚以后,在我的要求下,丈夫学会了开车,拿了执照,并找到一份月收入3000元的工作。而我却在家生儿育女,孝敬公婆,耽误了事业前程。现在又待岗在家,每月只有300元收入。如今要离婚,丈夫的开车技术也应该有我的一半。”对此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在财产分割时给了陈女士倾斜照顾。而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支持当事人要求将一方的技能、文凭等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的。上述判决,应该说是一个大胆的探索,到底效果如何,还有待探究。
(据 婚姻与家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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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 工亡如何与企业单位谈赔偿问题?1.首先应确认工伤死亡赔偿的法定数额,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双方不能就死亡赔偿达成一致,可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且无生活来源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所以花的越多,那么报销的费用越多。如果有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赔偿是另外计算的,和治疗费用无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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