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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0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3 10:43:31 人浏览

导读:

《民法通则》第110条法律责任的竞合《民法通则》第110条法律责任的竞合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竞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规]《合同法》(199
《民法通则》第110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民法通则》第110条 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竞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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