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法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3 02:55:0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险字[1990]1号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险字[1990]1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