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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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5-02
09: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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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行字第10482号发布日期:1954-10-28执行日期:1954-10-28外交部办公厅:1954年10月15日发办区(54)字第3893/606号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哈尔滨市外事处对张经堂遗产的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10482号
发布日期:1954-10-28
执行日期:1954-10-28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10月15日发办区(54)字第3893/606号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哈尔滨市外事处对张经堂遗产的处理意见,遗产中不动产部分由其妻及两子(中国人)继承,对井上久代(日本籍),根据其生活需要,由不动产继承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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