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法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21:53:54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文号:桂建房〔2007〕8号发布日期:2007-2-7执行日期:2007-2-7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文  号:桂建房〔2007〕8号

  发布日期:2007-2-7

  执行日期:2007-2-7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建办住房(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地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