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举证父亲罪行被诉侵犯名誉权
导读:
父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女儿等9名被告告上法庭。今天,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吉州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进的诉讼请求。
经查,2011年9月28日,因张进的儿子死亡,张进与被告张霞(张进女儿)、李英(张进妻子)法定继承一案,诉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作为证人的张霞陈述了张进曾犯强奸罪以及偷卖自己儿子等事实,并提交了由8人签名和签章的相关证据。张进认为,张霞等9人侵犯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9名被告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张霞的陈述及各被告的签名和盖章只是当事人在法庭上作为一种抗辩证据的使用,是否认定系法庭之职。张进主张张霞在法庭上对其进行了辱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