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前妻返还彩礼也有诉讼时效
导读:
张先生和妻子都由农村来天津打工,因曾在同一家家政公司工作而相识,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他们决定结婚。按二人家乡农村风俗,张先生买了“三金”(即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还给岳父母家里5万元钱作为聘礼。然后他与妻子登记结婚,但登记后还没有在一起生活,妻子就被公司派往杭州工作去了,张先生只好孤身一人回到天津工作。
前几天,张先生直接跑去杭州找妻子,到其宿舍后发现她正和一个男人非常亲密地往外走,张先生的心顿时凉了半截。经过张先生悄悄调查得知,妻子和那个男人已经好了几个月了,张先生当面质问妻子时,她自己也亲口承认了。
没几天,张先生的妻子感觉到愧疚就与张先生办了离婚手续。又过一年后,依然没能走出阴影的张先生要求对方退回彩礼,可张先生的妻子认为双方已经完婚了,而且离婚也有一年多,此时彩礼没有返还的道理。两家因为这个事情争执不下,那么,张先生与妻子离婚一年多以后,彩礼还能否要回?
◎律师说法: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律师分析认为:彩礼是我国很多地区普遍存在的,是我国多年流传的一种民间习俗。在实践中因为彩礼问题发生争议的案件的确很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案例所述,张先生和妻子进行结婚登记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就分居两地工作,因此他们的情况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张先生是可以要求妻子返还彩礼的,但是必须以他们双方离婚为条件,他才可以要求妻子返还彩礼。
同时提示张先生,要求妻子返还彩礼也有诉讼时效,该类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张先生应当及时提出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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