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惹祸 主人担责
导读:
【案例一】
饲养狗未加看护,流浪街头伤及行人,法院以饲养人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判决狗的饲养人一次性赔偿伤者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2008年10月17日上午,原告李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东关清真寺巷口骑自行车上坡时,被狗碰倒受伤,原告随即找到狗的饲养人张某,张某陪同李某到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并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500元,经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右手腕克雷氏骨折。后李某又到张家口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也被诊断为右手腕克雷氏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张家口市公安局堡子里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后,李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后续治疗费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虽对其所饲养的狗将原告撞倒受伤的事实不认可,但事后被告陪同原告去医院治疗,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到派出所参加调解,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证实了所饲养的狗将原告撞倒受伤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因原告没有提供精神受损害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方主张的后续治疗费5000元,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法院无法支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康保县女中学生赵某骑车回家时,被突然窜出的一头猪撞倒,车损人伤,猪也死亡。她状告猪主人要求赔偿损失,却被猪主人反告。
去年8月6日下午,赵某骑自行车回家,途经一片树林时,突然从树林中窜出一头猪撞在她的自行车上,赵某当即摔倒,不能站立。这头猪在跑了一段路后倒地抽搐。赵某经医院诊断右膝关节韧带撕裂伤,共花去包括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943元。于是,她起诉猪的饲养人任某要求赔偿。任某认为赵某对自己骑车撞猪的后果能够预见,作为饲养人她不应当承担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赵某赔偿骑车撞猪的损失。
康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猪的饲养人任某由于对其饲养的生猪疏于管理,造成赵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任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43元。任某因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反诉请求,法院没有支持其请求。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两案中,动物饲养人未能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所养动物流落到街头伤及行人,因此,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是法制社会,犯法是不被允许的。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在定罪的时候,只要行为人具有绑架的行为,不管是否勒索到财物都构成绑架罪
【案例一】饲养狗未加看护,流浪街头伤及行人,法院以饲养人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判决狗的饲养人一次性赔偿伤者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200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张海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惨案
近日,云南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狗的主人孙某举证不能,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