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应宽有度,严有节
导读: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2日在北京召开,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四审,据报道草案中增加了“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 “发现权”等规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2日在北京召开,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四审,据报道草案中增加了“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 “发现权”等规定。(新华社12月22日)
一旦获得通过,该法将是继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重要法律。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什么是公民的权利?什么算权利被侵害?侵权者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这是与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其对于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和亲密性,甚至超过了此前的《物权法》。因为物权是静态的,而侵权法则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日常生活中接受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都与这部《侵权责任法》息息相关。
首先,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正是要填补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相对滞后,20多年前的《民法通则》有20多个条文规定侵权责任,最高法院也有若干司法解释,其余则分散于《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律中,缺乏系统性。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客观上造成公民的一些权利保护“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比如我国宪法原则性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不得干涉婚姻自由,但一旦干涉了“婚姻自主权”怎么办?《婚姻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关责任,公民“合法的”婚姻自主受到侵害,却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维权,法官也很难确定侵害方的责任。
再比如,本次审议中增加的“发现权”,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其中蕴含着很大的利益空间,但目前只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这部行政法规有所涉及,一旦受到侵害,又将是无法可依。所以民法学家王利明指出:“草案基本上坚持这样一个精神,有损害就有赔偿”,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其次,《侵权责任法》将通过公平的责任分配、合理的赔偿标准,可以定分止争,形成一套公正的制度,平衡当事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page]
比如医疗事故,怎样公平分配医患双方的风险和责任,由患方举证,还是由医方举证责任倒置?医方有信息优势和主导权,是明显的强势方,应承担更大的责任。但如果施行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是医方的“推定过错”,由于医疗活动本身有极大的风险,过重的责任分配将使医方刻意规避风险,回避有风险的医疗行为,最终还是伤害到患者本身。其中权责期待由立法者公平划定。
再比如十年前就热议的“精神损害”问题,自2001年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它在《侵权责任法》当中将正式“有法可依”。从广义上说,精神损害,就是我们热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部分。按现行的“赔偿等于受到的损害”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类似三聚氰胺的质量缺陷侵权案件中,受害方的真实损失很难得到全面补偿,所以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呼之欲出。但这也应受到合理限制,防止其被滥用。
我们期待未来的《侵权责任法》能“宽有度,严有节”,给强者以责任,给弱者以公平;为受伤者抚平伤痛,让加害方铭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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