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腿案”又起波折
导读:
中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3分报道,安徽来北京的青年吴华林掉下地铁站台被轧断双腿,向地铁公司索赔。在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后,昨天(19日)下午,北京西城法院又改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没有过错,只需要给吴华林25万经济补偿。这个结果意味着经过长达5年的车轮诉讼、甚至已经拿到80万元赔偿的吴华林,将面临必须退还55万元的难题。
审判、驳回、重审、再判、再重审,几经辗转,直到今日,双方一直围绕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展开激烈争论。如果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地铁就要承担责任。那么地铁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中国之声就此连线了法律学者郝劲松。
主持人:郝先生,早上好!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就是地铁属不属于高速运行工具?您怎么看?
郝劲松:首先有一个问题,什么叫地铁?地铁就是地下铁路。坐过地铁的人都知道,也都能够明确的感受到地铁列车是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本案系地下铁路撞人的铁路交通事故,因为地下铁路列车明显属于高速运输工具。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很明显适于《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对于高度危险的作业的规定,即适用无过错的原则。除非地铁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跳下道轨引起的,否则被告地铁公司就不能免责。
地铁公司在出事前,有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这是考量的一个因素。我们注意到在出事的时候,地铁公司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它仅仅是在地铁站每一个站前画一条黄色的线,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比如没有安装安全门,更没有在保安在现场有效的维护秩序和引导客流,疏于管理,所以留下了安全隐患,导致了乘客滑倒、跌落在地铁轨道内。在这个案件中,乘客显然自身有过错,但是地铁同样有过错。
在北京地铁1、2号线每一个站都没有设置安全屏蔽门,这两条线路所以经常发生列车撞人的交通事故。在后来修建的北京地铁4、5号线在建设过程中就吸取了这个教训,加装了安全门,在乘客和列车之间设置了一道保护屏障,只有在地铁列车进站停稳之后,玻璃安全门才会打开,这样就消除了导致乘客导致跌倒在轨道内的安全隐患。既然安全屏蔽门能够有效防止列车撞人的安全事故,地铁公司为什么不在所有的线路内安装屏蔽门呢?显然地铁有过错。[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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